[转]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医保[2025]13号)
市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佛山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 年2 月28日
佛山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数据的依法共享。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认定的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 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上述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资格认定地为本市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本市居民医保的,不给予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新增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中途参保无资助参保资格;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第九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民政部门或其他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 9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 15 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15 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 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1.2 万元,年度救助限额15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市内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 元,年度救助限额20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 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1.2 万元,年度救助限额 20 万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含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 20%比例调入公共预算部分)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市医疗救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筹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出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财政专户管理责任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测算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因客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支持“一站式”结算与倾斜救助等有效衔接,拓展“一站式”结算服务效能。
第十九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拒收病人入院就医。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向有关部门或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做好常(长)驻异地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对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其本市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数据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维护、更新和共享本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应当建立定期数据比对机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实现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和救助结果等信息共享,健全救助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实现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对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有关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损失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个人,以及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待遇设置、经办机构数据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还的,可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 年4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医疗救助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医保〔2020〕42 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佛山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foshan.gov.cn/attachment/0/511/511449/6289377.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