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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

更新时间:2025/3/5 8:37:05

[转]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一)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具体标准按照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二)省直考试单位联合市州、县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省直考试单位督促市州、县级考试单位上缴,用于补偿省直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市州、县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市州、县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三)省直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省直考试单位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省直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由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内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以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省直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等。

  确定考务费标准上限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年一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一年多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六次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六次的按实际总次数平均数确定;对于随到随考的预约型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十二个月月度平均数确定;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四、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确需超过50元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省直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务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考务费、考试费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考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省直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

  附件:考务费标准核定表(计费单位:元/人.科)

考试人数X (万人/科) 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
客观题科目 主观题科目 理论题科目 实践操作科目
X≤0.2 25 30 22 15
0.2<X≤0.5 20 25 17 12
0.5<X≤1 18 22 15 9
1<X≤2 15 19 12 7
2<X≤3 13 17 10 5
3<X 11 15 8 4

  说明:1.考试人数指每次考试所有科目的平均人数,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能够作明显区分的,分别按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计算平均人数;不能作明显区分的,统一按客观题科目计算。

  2.客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不足70%的考试科目。

  3.主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占70%以上的考试科目。

  4.实践操作科目考务成本范围一般不含阅卷费用;职业资格考试含实操科目的,也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实操科目的考务费标准执行。

  5.考试时间在120—180分钟之内属于正常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可相应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30%。

(本文源自: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s://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dfxfg/202308/t20230802_29452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