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甘肃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甘肃省殡仪服务站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服务站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殡仪服务站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甘肃省殡仪服务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服务站管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规范、优质的殡仪服务,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是弥补火葬区殡仪馆服务半径过大、土葬改革区殡仪服务设施不足的具体措施,是传承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培育现代文明殡葬礼俗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殡仪服务站应坚持公益导向,确保基本殡仪服务供给,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为困难群体提供费用减免,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治丧需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殡仪服务站实施监督。
第二章 建设与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现有殡仪馆承载能力和分布状况,结合地区实际,编制殡葬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需合理确定殡仪服务站的数量和布局,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不得无序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殡仪服务站之间的恶性竞争。
编制殡葬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进行公示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符合群众实际治丧习惯和需求,避免“邻避效应”。
第七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用地需求应当按程序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旧厂房、乡镇(社区)公共用房等现有资源或闲置资源,改造建设殡仪服务站。
第八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需开展遗体接运服务的,应按照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殡仪服务站的公益属性,其举办主体原则上应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村(居)民委员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服务站。
第十条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殡仪服务站建设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和建设规划方案;
(三)有关部门关于规划、环评方面的佐证材料;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申请主体资金信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文件。
利用现有场地申请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还应当提交现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以及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本细则实施前建成的殡仪服务站无需重新申请,但应逐步补齐上述材料。
利用自建房设置殡仪服务站的,在办理相关营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符合建设条件和要求的殡仪服务站,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期两年。举办主体应当在批复的建设期内完成殡仪服务站建设。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属地县级或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合法的用地手续;
(三)验收备案相关材料;
(四)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殡仪服务站建设地点和规模与申报材料相符;
(二)功能布局合理、设备齐全,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三)道路、供水、供电畅通,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四)使用甘肃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殡仪服务站验收合格后,经县级或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方可开展殡仪服务活动。验收不合格的,由属地县级或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殡仪服务站的面积、用途、权属等事项或者关停殡仪服务站,应当经审批的民政部门同意。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拟关停服务站时,应提前(不少于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善后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公示关停信息、妥善转移在存遗体、协助已预约丧属办理后续事宜等。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便民、文明、环保原则合理布局,根据功能需要设置业务办理、遗体处理、悼念守灵、家属休息、后勤管理等区域,各区域应适度分离。
殡仪服务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殡葬服务流程需要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并体现殡葬习俗文化特色。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通过甘肃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时录入服务逝者信息。火葬区的殡仪服务站应当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为有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需要的丧属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殡仪服务站从业人员培训(包括参加省级培训和县区民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不得组织开展迷信低俗活动;对丧属在殡仪服务站内开展迷信低俗活动的,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开展遗体接运服务的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使用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并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
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开展封建迷信低俗活动,为丧属开展封建迷信低俗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
(二)利用遗体运输车辆运送违禁用品或参与违法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设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接运遗体的;
(五)跨区域运营扰乱秩序的;
(六)遗体运输车辆因违规改装、酒驾、毒驾等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七)恶意捆绑消费、违反职业道德被群众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职业防护用品,营造尊重关爱员工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服务合同,列明殡仪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事项,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殡仪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服务,不得误导、诱导、强制消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丧属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政策。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按照《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价格异常波动、涉嫌暴利或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准建设文件、经营主体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鼓励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媒体代表等组成的行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殡仪服务站的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环境卫生等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设备用品、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要主动告知丧属有关规定,协助丧属办理丧事。
第三十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引导村(居)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慎终追远、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倡导厚养薄葬、真诚孝行的殡葬理念,自觉摒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等丧葬陋习。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及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统筹现有资金,按规定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殡葬事业单位运行经费。
第三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配备与殡仪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组织相关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三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举办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更新、改造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环保达标。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殡仪服务站的建设审批、运营管理、服务提供、收费公示、安全生产等,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服务站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服务收费、服务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我省辖区内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遗容整理等殡仪服务的各类公共殡葬服务设施统称为殡仪服务站。
本细则实施前已合法设立的殡仪服务设施继续保留,但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逐步完成设施名称、设施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殡葬服务站命名应采用“行政区划+字号+殡仪服务站”的形式,不得直接使用XX市殡仪服务站或者XX县殡仪服务站命名。
不直接冠以殡仪服务站名称,但提供殡仪服务站服务项目的,按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本文源自:甘肃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gansu.gov.cn/mzt/c107820/202512/1742536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