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无人认领骨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民发[2025]111号)
各地(市)民政局,西山殡仪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无人认领骨灰处置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区民政厅结合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无人认领骨灰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无人认领骨灰认定书》
联 系 人:索朗占堆
联系电话:(0891)6826982(兼传真) 13908984668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8月26日
西藏自治区无人认领骨灰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认领骨灰处置工作,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无法确认身份或无人认领的骨灰和遗骸(以下简称“无人认领骨灰”)的认定、处置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处置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优先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发现与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骨灰包括以下4类:
1.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
2.身份信息清楚,经工作单位、村(居)委会等证明逝者已无直系亲属在世,且旁系亲属未主动认领的骨灰和遗骸;
3.身份、丧属信息清楚,所有直系丧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骨灰和遗骸;
4.身份、丧属信息清楚,丧属累计2年未续签《骨灰继续安放协议》的骨灰和遗骸。
第五条 殡仪馆、骨灰安放机构发现疑似无人认领骨灰的,应开展调查确认,记录骨灰来源、安放时间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
第三章 认领处置公告
第六条 公告前,殡仪馆应告知丧属或丧属所在村(居)委会关于骨灰和遗骸认领、处置、公告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殡仪馆需向主管民政部门请示,批复同意后进行公告。
第七条 对拟处置的无人认领骨灰,殡仪馆应通过市级以上报刊或网站发布认领处置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然日)。殡仪馆可依据实际情况,实施集中公告。
第八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骨灰和遗骸存放地点、发现时间、基本情况、认领联系方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公告期满后仍无权利人主张的,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出具《无人认领骨灰认定书》。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无人认领骨灰认定后应迁入殡仪馆骨灰堂统一存放,存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在存放年限达到且存放骨灰达到一定数量后,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依据相关政策、结合当地适宜的骨灰和遗骸处置方式制定骨灰和遗骸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经地(市)民政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集中存放期过后,按照处置方案,集中采取树葬、江葬、深埋、撒散等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安葬过程应简朴庄重,留存影像及文字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对擅自处置、倒卖或损毁无人认领骨灰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无人认领骨灰认定书【下载】
(本文源自: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mzt.xizang.gov.cn/xxgk/xzgfxwj/202601/t20260120_519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