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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湘民发[2025]18号)

更新时间:2026/4/9 10:56:42

[转]湖南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5]18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公墓是指经湖南省民政厅许可设立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市州民政局承担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章 年检内容

  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包含公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主体资格、公墓性质、公墓占地面积、行政许可文号)等。

  第八条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超标准建设墓位(含墓基、墓身、墓碑);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第九条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实行政府管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否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否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全面实行收费网络集中与线下同步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将收费项目合并为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两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无收费;是否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维护费,专户存储;是否使用规范的骨灰安放证书;有无违规预售墓(格)位;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等。

  第十条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细致周到等。

  第十一条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和疫情防控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建立健全祭扫服务应急预案,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殡葬行风建设;是否规范管理骨灰安葬档案;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影响较大的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根据年检内容制定《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表》,细化、量化评分项目,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按照下达年检通知、公墓自查、县级初查、市级审核、省级做出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经营性公墓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十五条 各经营性公墓按年检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总结、自查工作,按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二)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三)筹建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土地(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

  (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材料;

  (八)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十)开户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十一)上一年度墓位建设情况,预售墓位情况,销售墓位录入全省殡葬管理系统情况资料;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局对业务主管的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局。

  第十七条市州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经营性公墓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查打分,将得分等年检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定时间,及时处理复查申请后,提出年检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查过程中可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实地查验,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民政局业务主管的经营性公墓由市州民政局提出年检意见报省民政厅。

  第十九条 省民政厅对各市州民政局上报的年检意见进行审查,做出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经营性公墓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年检得分为80分及以上的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

  (二)年检得分为60分至79分的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年检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有炒买炒卖墓穴、擅自扩大墓区面积、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群众反复投诉或信访,对反映的合理问题拒不纠正和解决的;

  (四)自上次年检结束以来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年检中提供虚假资料;

  (七)自上次年检结束以来有新增超面积墓位和超高墓碑的;

  (八)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公示复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州民政局将年检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平面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经营性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对年检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州民政局书面申请复查。市州民政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复查,及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省民政厅在经营性公墓证书上注明年检结论。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省民政厅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要求,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责令暂停销售墓位并限期整改,公墓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向市州民政局提交整改报告,由市州民政局组织验收并向省民政厅提出整改验收意见,经省民政厅复检后在经营性公墓证书上注明年检结论。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整改或复检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民政部门联合发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州民政局在年检工作结束1个月内,应当将工作总结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九条省民政厅采取书面通报、政府官网公示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经营性公墓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省民政厅将通过公开征集线索、实地督导、满意度调查、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执法机构年检工作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州民政局审批的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减损公墓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开展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年检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2【查看

  1.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2.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表

(本文源自:湖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qtwj/202509/t20250929_33817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