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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4]5号)

更新时间:2025/2/6 22:36:48

[转]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规[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市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774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563元/人月。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8412元/人年、半护理7812元/人年、全自理7212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6240元/人年、半护理4164元/人年、全自理2496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7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6240元/人年、半护理4164元/人年、全自理2496元/人年。

  (三)各县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自行确定并公布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时间和动态管理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区要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省级资金足额使用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有关要求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成效的具体举措。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抓好工作落实,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低保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行安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9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本文源自: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5/202409/c05_3527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