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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左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崇左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统筹指导监督各地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租赁对象审核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具体筹集形式主要有:
(一)新建主要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建设。
(二)改建主要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 、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三)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由其他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至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可以按间出租或改造成小户型。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我市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不设收入门槛,不设户籍限制。
第九条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运营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租住。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所需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提供在本市的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大学生如无上述材料的,可提供2年内的毕业证书作为印证资料;
(四)无房证明材料(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租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不在城区范围内工作和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街道(乡镇)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并交付使用的(租赁距离城区较远或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六)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应当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需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或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6年;享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时间后,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认定单位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退出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如有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需要,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在房源充足情况下,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十八条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运营单位(建设单位)存在改变房屋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该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被撤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单位应退回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人保障资格开展动态检查,发现入住人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督促运营单位予以腾退。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对准入管理和租赁管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市人才公寓的,按照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源自:崇左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ongzuo.gov.cn/jcxxgk_1/jcxxgk_zcwj/zfwj/czbg/t1940491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