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宁德市民政局、宁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民规[2024]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7〕11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19〕13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7〕11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上报和发放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和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相关补贴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局与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申请入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入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职时属非在编人员),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具体专业包括: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护理、健康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医养照护与管理、现代家政管理、智慧健康养老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康复工程技术、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中医学、中医骨伤、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食品营养与健康、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等专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中医康复技术、康复技术专业、营养与保健、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护理、中医、中药、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康复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及应用、营养与保健、民政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中医护理等专业。
(二)与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连续满3年;
(三)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四)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五条申请在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三)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四)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六条所需材料
(一)《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正本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须在复印件盖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公章,下同】;
(三)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3年及以上的(在职补贴需满5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四)申请人银行卡【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五)申请入职补贴还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申请在职补贴还需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入职补贴及在职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入职补贴及在职补贴。已获得入职补贴的申请人不可再次申请入职补贴。申请人首次申领在职补贴后,今后每满5年,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领在职补贴。
第八条入职补贴标准: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院校(含职高、技工学校)学历,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在职补贴标准:养老护理员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在职补贴500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将《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填写《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会同县(市、区)财政局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经评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市民政局将拟同意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公示5日。
第五章 补贴发放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相关补贴资金文件,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支出。省级专项资金年度下达补贴资金结余部分,按结转结余规定办理。省级专项资金年度下达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德市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办法(暂行)》(宁政民〔2019〕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3【查看】
1.《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
2.《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3.《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本文源自:宁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ningde.gov.cn/zfxxgkzl/zc/qtzdgkwj1/202501/t20250103_200628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