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规范遗体接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藏民发[2025]81号)
各地(市)民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遗体接运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尊重民族习俗,维护逝者尊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附件:《西藏自治区规范遗体接运的指导意见》
联 系 人:索朗占堆
联系电话:(0891)6826982(兼传真)13908984668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西藏自治区规范遗体接运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安全规范、高效便民。
(二)遗体接运遵循就近就便原则,非必要不跨区运输。
(三)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遗体接运,应充分尊重民族传统。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少数民族及传染病遗体的接运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
西藏自治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遗体运输的统筹管理,对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统一登记审核,禁止殡葬专用车辆外包或租借;公示收费标准,监督遗体运输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查处乱收费、变相加价等行为;对因民族习俗、异地安葬等需跨区域运输的遗体,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出具运尸证明;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每季度从殡仪馆收集《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殡仪馆联,登记并统计全区遗体接运数据;推动建立便民服务平台,提供标准化遗体运输预约服务;牵头联合公安、卫健、交通等部门开展遗体运输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运输、冒充专用车行为。
殡仪服务机构:对殡仪车统一标识、涂装,司乘人员佩戴工牌,使用专用车辆接运遗体,配备冷藏设备,确保运输安全卫生。严格履行遗体接运、消毒、交接等流程;遗体存放需凭《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进行存放,无《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殡仪馆对接相关部门补办《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负责定期从公安、卫生部门收集《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对所有遗体接运进行备案,建立遗体接运台账,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各级殡仪馆需向公安、卫生部门公布遗体交接手续办理、备案值班电话,建立统一遗体接运沟通渠道;同时,要做好24小时遗体接运值班制度,配齐配备好遗体接运车辆及人员,确保区内遗体接运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公安机关:负责出具《尸检报告》、《死亡认定书》和《事故认定书》;协助民政部门充分利用公安检查站对发现的违规运输遗体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殡仪服务机构在遗体接运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和停靠许可,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前提下,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必要协助;配合民政、卫健等部门建立遗体接运联系沟通渠道,对公安部门发现遗体要通过电话(市级联系殡仪馆、县级联系县民政局、乡联系乡镇相关负责人)或网络进行备案。同时,在出具《尸检报告》、《死亡认定书》和《事故认定书》时,一同出具《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防止非法运营车辆接运遗体。
(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协助民政部门规范遗体运输;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严禁承运无相关证明的遗体。
(四)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传染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指导殡仪机构落实防疫措施;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遗体接运联系沟通渠道,在医疗机构适当位置公示殡仪馆电话,对在医疗机构去世人员及正常死亡人员要通过电话(市级联系殡仪馆、县级联系县民政局、乡联系乡镇相关负责人)或网络进行备案。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时一同开具《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防止非法运营车辆接运遗体。
四、规范接运流程
(一)殡仪机构接运前准备:往殡仪馆火化的尸体殡仪机构需查验《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死亡认定书》、《事故认定书》、逝者身份证明及家属委托书;出车前检查车辆性能、消毒设备及防护物资。
(二)遗体接收与处理: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发现的遗体,在开具死亡证明时一并办理《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并要通过电话(市级联系殡仪馆、县级联系县民政局、乡联系乡镇相关负责人)或网络进行备案,无名遗体的移交人为遗体处理联系人;对腐变、传染病遗体进行密封消毒,使用一次性卫生袋或棺具隔离,对传染病遗体、高度腐败遗体,不具备普通运输条件的遗体或其他特殊遗体,不能由个人运输。
(三)跨区运输要求:原则上就地火化,确需跨区运输的,需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家属申请书、运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运入证明。
2.家属需先向运入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遗体运入,运入地民政部门同意后,区民政厅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3.涉外遗体运输需依据民政部涉外遗体处置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4.西藏自治区内各级殡仪馆不承接跨区域遗体接运服务,需跨区域接运服务的亲属需对接运入地殡仪服务机构进行接运。
(四)少数民族遗体接运:涉及天葬、水葬等处置的遗体接运,其亲属或有关单位需与遗体移交部门办理遗体交接手续。公安、卫生部门在办理完《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后,可以允许家属接运遗体。期间,公安、卫生部门需通过值班电话、微信、短信等线上或线下(市级联系殡仪馆、县级联系县民政局、乡联系乡镇相关负责人)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时间、死者信息、运输信息、遗体处置方式等),家属凭《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在做好防疫、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即可用私家车接运遗体。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遗体待公安机关完成勘验后接运。
(五)实行遗体交接手续。家属或相关部门在遗体接运时需按照规定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无《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个人或单位一律不准接运遗体,《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可用作遗体接运凭证及天葬等少数民族丧葬登记备案凭证。《西藏自治区遗体接运单》应载明逝者姓名、身份证号、死亡日期、死亡地点、移交时间、移交单位、接收人姓名、接收人身份证号、接收人与死者关系、移交人签字、接运车辆车牌号、殡仪馆备案人员姓名等信息。交接单采用统一格式,由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卫健委负责设计。交接单由公安、卫生部门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死亡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时一同填写后发放给丧属,殡仪机构和家属在接收时进行签字盖章(按手印),公安、卫生部门及殡仪机构做好档案留存。(后附:西藏自治区遗体交接单)
五、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源自: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mzt.xizang.gov.cn/xxgk/xzgfxwj/202601/t20260120_519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