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成民发[2025]20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民宗部门、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卫健部门,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成都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成都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
(一)无法查明身份的尸体。
(二)身份查清楚后,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尸体。
(三)身份查清楚后,已通知家属、单位,家属、单位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尸体。
第三条 尸体火化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通知事发当地就近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负责接运尸体;负责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殡仪服务中介机构运送尸体,以防尸体灭失、腐化或损伤,影响案件的侦破和责任区分,影响尸体存放、火化等相关手续的正常办理,及其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并同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现的无法查明身份的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或DNA样本建档。完成尸检后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注明基本情况。
第六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死亡证明》接运无人认领尸体,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接运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遗体接运通知》接运,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自尸体接运后90日内开具《死亡证明》;对无《死亡证明》或《遗体接运通知》的尸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不予接运。
第七条 对涉嫌刑事犯罪或对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无人认领尸体,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办理。
对涉嫌医疗事故产生的无人认领尸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办理。
第八条 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情况由公安机关确认为无人认领尸体之日起于15日内通过县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尸启事,向社会发布查找尸源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况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自发现之日起于15日内通过县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领尸体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况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通过县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领尸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无人认领的,按下列要求处理:
1. 对公安机关已经完成调查、检验鉴定工作,不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尸体,由公安机关30日内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火化,相关档案资料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执行。
2. 对非涉案尸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仍无家属、单位认领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3. 对涉案的尸体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姓名、身份清楚,对死亡原因或者死亡性质已经明确,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向死者家属告知综合调查意见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在冷藏保存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需持《死亡证明》前往殡仪馆认领尸体,尚未出具死亡证明的,可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认领。由家属或单位办理殡殓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有可能查清楚姓名、身份或单位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到殡仪馆认领尸体。公安机关和家属确认无误后,由家属承担相关费用,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火化;涉及少数民族的尸体,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即时火化的,殡仪馆可依法对尸体进行火化。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一年,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规范处理。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包括运尸费、抬尸费、火化费、消毒费、冷藏保存费和骨灰保存、处理费。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尸体处理相关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1. 无人认领尸体尸检检验鉴定费等费用由实施尸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解决。
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负责处置尸体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按行政区划,报经属地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2. 有亲属或单位认领的,由认领者向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支付尸检检验鉴定费、丧葬费等费用,相应经费按规定缴回同级财政,符合惠民政策的纳入惠民政策。
无人认领的及认领者拒不缴纳费用或无力缴纳费用的,符合惠民政策的纳入惠民政策,不符合惠民政策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民宗、公安、财政、卫健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卫发〔2014〕74号)要求的《遗体处理通知》的文书形式出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遗体接运通知【下载】
(本文源自:成都市民政局网站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38928876322134425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