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社工师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12月17日)

更新时间:2025/1/17 11:17:52

[转]三亚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12月17日)

  各区民政局、育才生态区民政局:

  现将《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推进社会救助诚信建设,维护社会救助制度公平,提高社会救助资源使用效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与对象

  (一)实施主体: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部门。各相关政府部门配合,村(居)委会协助实施。

  (二)实施对象:三亚市范围内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

  二、诚信承诺制

  全面建立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制。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应在社会救助受理申请时或动态管理过程中,主动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诚信义务,指导填写《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三、守信行为认定

  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一)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区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二)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三)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的,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四)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所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行为。

  四、守信激励措施

  经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认定属于守信行为对象的,填写《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列入守信名单,并视情况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申请社会救助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实行容缺受理。

  (二)对遭遇紧急困难的,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简化程序,从快办理。可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三)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

  (四)在重大节假日优先走访慰问;

  (五)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五、失信行为认定与分类

  (一)失信行为认定

  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1.信息申报方面的虚假行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虚报家庭刚性支出;隐瞒家庭可支配收入;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

  2.财产处理方面的违规行为: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

  3.资金退还方面的问题: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4.干扰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或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二)失信行为分类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失信行为认定中第1-2项失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2)在申请救助时弄虚作假,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3)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之前,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社会救助资金损失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有两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2)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失信行为认定中第1-2项失信行为2项(含)以上的;(3)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经批评教育后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且接受处罚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有两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2)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时,有失信行为认定中第3-4项失信行为之一的。

  六、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督促一般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

  (二)较重失信行为: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对失信对象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三)严重失信行为: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三亚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各有关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示,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确认;2.联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处罚;3.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住建、医保、卫健、教育、人社、应急、公安等部门视情况依法限制相关行为;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6.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为一年,从失信人收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日起计算。

  七、告知与申诉

  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被认定失信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失信对象如对回复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起申诉。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八、信用修复

  失信对象在收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3个月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退缴冒领和处罚款项或物资的,可向做出决定的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修复。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惩戒期间内可视情实施临时救助。

  九、工作要求

  各区(育才生态区)民政局要负责健全社会救助守信、失信对象数据库,并将守信、失信人员基本情况、失信等级等信息按月推送至市民政局。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保障和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源自:三亚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anya.gov.cn/mzjsite/bmwjxx/202412/65bfaf6101304147bde5f8a3b6cc9a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