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河北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行业合规经营服务指南》的通知
(2025年6月3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殡葬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殡葬行业合规经营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河北省殡葬行业合规经营服务指南
为规范殡葬行业行为,纠治殡葬领域违规经营突出问题,保护丧事承办人和殡葬服务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仅对殡葬服务及商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作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一、主体合规
(一)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省、市、县(区)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取得设立相应殡葬设施的许可。
(二)殡葬类经营主体(不含公益类殡葬设施)应取得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二、收费合规
(一)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含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4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包含遗体防腐、遗体整容和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含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费、其他殡葬服务和商品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葬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将包含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其他殡葬服务和商品在内的全部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清单并及时更新,实现所有收费项目一张清单全覆盖,清单外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或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目录清单和举报电话,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虚假公示。
(三)殡葬服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实行套餐服务的,应该显著区分标明各单项收费标准和套餐收费标准,套餐收费标准应低于各单项收费标准之和。
(四)殡葬中介服务主体和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时,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丧属出具结算清单,列明相应的商品、服务项目、价格及总金额等信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三、服务合规
(一)殡葬服务机构应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殡葬服务工作严格规范;要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殡葬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服务活动,经营范围中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取得许可后方能开展服务活动。不得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不得违规销售棺材,不得鼓惑丧属大操大办或进行迷信活动。严禁违规开展遗体运送、存放服务、停灵治丧、沿街搭棚服务等行为。
(三)工作人员应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认真学习殡葬法规政策,用心钻研殡葬服务业务,不断提高治丧服务技能水平。认真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在治丧服务中做到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和蔼、诚信守约。
(四)将“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理念融入服务之中,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导文明、节俭、理性的治丧方式。
四、运营合规
(一)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三)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四)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保存殡葬档案,具体包括遗体火化和安葬服务档案。
1.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1)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2)火化证明存根;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骨灰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1)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2)骨灰安葬合同;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6)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本文源自:河北省民政厅网站https://minzheng.hebei.gov.cn/detail?id=10497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