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12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实行惠民殡葬政策,依据有关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救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死者免除遗体接运、冷藏(上限三天)、火化、骨灰盒和骨灰存放(上限12个月)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三条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实行以家庭承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必须经过自愿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殡葬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
(三)重点优抚对象。
第五条 已办理工伤保险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殡葬补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殡葬救助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标准进行核定,每位死者殡葬救助费用总计九百五十元至一千一百九十元,其中:遗体接运费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六十元、冷藏费二百一十元、火化费三百元、骨灰盒二百元、骨灰存放费一百二十元。
第七条 凡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个人或相关单位,到死者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领取并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同时须如实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救助对象的相关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乡镇或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丧事经办人持《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死亡证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火化和费用减免手续。节假日期间,丧户应先缴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待手续齐全后,符合减免条件的由殡葬单位按照救助标准退回被减免费用。
第九条 殡葬救助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市辖各区所需资金纳入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级福彩公益金负责解决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市、区财政按适当比例承担(市财政局负责协调)。
第十条 殡葬救助资金实行事后报帐制。每年分两次(当年七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殡葬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办理殡葬救助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当天办结。对办理救助手续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殡葬服务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骗取减免费用的申请人,除追回相关减免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凤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文源自: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huainan.gov.cn/public/6596035/12583981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