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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24]6号)

更新时间:2024/7/6 9:31:27

[转]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7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592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1078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770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2438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1827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763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71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66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611元。

  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市)区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要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畅通主动发现渠道,加大线上动态监测,线下走访困难群众家庭力度,及时救助困难群众。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上级财政对各县(市)区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锦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新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孤儿动态管理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供养金和养育金增减及分类施保落实到位。2024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后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人数、发放金额及月人均救助额变化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本文源自: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z.gov.cn/info/1177/1190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