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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24]27号)

更新时间:2024/6/19 12:11:57

[转]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24]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

  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本文源自: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ingbo.gov.cn/art/2024/3/28/art_1229533175_1786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