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怒江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怒江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怒政规[20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怒江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怒江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等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建立怒江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是填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空白,促进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旨在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三条 两项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应补尽补、精准补贴,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怒江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可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依老养残、一户多残、残病一体等其他特殊困难残疾人延伸。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怒江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补贴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其他残疾人延伸,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省级90元、州级10元,每人每月100元发放。
(二)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按照省级100元、州级14元,每人每月114元发放;二级护理补贴按照省级90元、州级8元,每人每月98元发放。
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民政、财政和残联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按照不低于州级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
第六条 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内集中供养的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应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七条 申请
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也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相关网址可登录民政门户网站查询。
第八条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外地户籍残疾人和线上申请两项补贴事宜按照“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复核
县市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材料推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审定
县市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困难残疾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人口数、资金支出情况、当地财力状况,将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资金筹集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州和县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在省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的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在州级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所提高补贴标准和延伸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市级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县市,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非怒江户籍的残疾人申请补贴后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州级和各县市要统筹建立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按月上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和州残联,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保护残疾人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审核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复核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次。已建立复核机制的按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州的、残疾人证失效的、残疾人服刑的;(三)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四)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全面建立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惠民实事”,保障两项补贴工作长效开展。
第十九条 两项补贴工作应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工作。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员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抓好落实,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察。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要于次年1季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两项补贴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正确组织实施好两项补贴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有关手续。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第二十五条 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乡镇(街道)、县市残联及民政部门要共同负责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其他相应情形的家庭。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实施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止。2022年11月11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怒江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怒政发〔2022〕61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怒江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nujiang.gov.cn/xxgk/01527918X/info/2023-2271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