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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师市民政发[2022]13号)

更新时间:2025/2/9 9:27:18

[转]第七师胡杨河市民政局、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师市民政发[2022]13号)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各直属单位民政办,天北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民政局

  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局

  2022年9月7日

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师市广大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兵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4〕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兵民发〔2018〕66号)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团场(镇、经开区)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初审工作。连队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师市常住居民,不受户籍地和居住地限制,由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在师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对象,均可以向所在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家庭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人(户主)可向所在地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书面委托社区(连队)代其向所在地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二)主动发现受理。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以及社区(连队)要及时核查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级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申请人(户主)提出申请,社区(连队)报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初审后,共同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经评议同意的进行张榜公示。社区(连队)在申请和发放两个环节上进行“两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二)紧急程序。为提高救助时效,对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团场(镇、经开区)应根据其急难情形,简化申请程序,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和后,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并张榜公示,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每人次不超过低保标准5倍的救助。

  第十一条 因患危重疾病,在治疗后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人次不超过低保标准5倍的救助。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临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每户不超过3000元救助。

  第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可给予每户不超过3000元救助。

  第十四条 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外籍困难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或救助后生活仍困难的,经团场(镇、经开区)认定,可以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资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与实物救助和其它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除紧急情况外,实物救助要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兵团一卡通平台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师市各团场、园区和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财政局要会同民政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财政局负责会同民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财政局、民政局应组织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单位改进工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发挥好临时救助备用金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由师市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中提取5万元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各团场(镇、经开区)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师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团场(镇、经开区)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职责,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主管单位给予党纪、行政处分,责成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团场(镇、经开区)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参照团场(镇、经开区)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七师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师办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qs.gov.cn/zwgk/fdzdgknr/wjzc/hzgfxwj/content_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