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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则(试行)(黑征发[2023]2号)

更新时间:2025/3/11 10:42:56

[转]黑龙江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则(试行)
(黑征发[20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黑龙江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征集人民建议,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和促进党政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由本级信访部门负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主要是征集、整理、上报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建议意见,督促检查建议的落实,推进成果转化,组织指导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四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及时办理人民建议;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促进人民建议成果转化;

  (四)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人民建议奖励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集。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征集题目,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地广泛征集人民建议意见。

  (一)内部征集。下发征集题目,下达征集建议数量,提出质量和时限要求,指导有计划地征集、报送人民建议意见。

  (二)公开征集。在报刊、网络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征集题目,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人民建议意见。

  (三)专题征集。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确定某一专题,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四)委托征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部门接受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的委托或者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就某些或某一议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

  (五)联合征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部门与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共同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 受理。对群众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媒体等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受理,认真阅研,分类登记,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办理。

  (一)摘报。将带有普遍性、指导性、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3

  建议,综合整理并编写《人民建议》专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和上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部门参阅。

  (二)呈送。将涉及本地区的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重要建议,按领导分工直接呈报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阅批。

  (三)交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发函交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建议交办后,视情况采取电话、发函、实地、视频等方式催办督办,重点督办上级交办、领导批示或时限内未办结的建议,推动尽快落实。

  (五)转送。对具有一般借鉴作用的建议,转送有关地方或部门酌情处理。

  (六)完善。对议题较好,但建议对策不够全面、不够准确或操作性不强的建议,可退回建议人修改或委托有关地方、部门补充完善。

  (七)论证。对具有现实可行性、有显著参考价值或重要转化价值的建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调研论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具体落实措施、方法步骤,推进优秀建议成果转化。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确定牵头部门,邀请相关机关、单位共同参加,相关调研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办理的参考依据。

  (八)公开。对经过论证综合分析,确定具有较强现实可行性、可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考借鉴并适合公开发表的建议,在取得作者同意后,可适当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表。

  第八条 回复。

  (一)对署实名、有准确联系方式的建议要予以回复。

  (二)回复采取发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对于参考价值较大的建议,必要时可走访建议人,进一步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三)建议承办单位对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负责向建议人回复。一般应在收到建议的15 日内将办理方式告知建议人;在建议办理结束后将结果回复建议人,办理过程较长的,要分阶段作出回复。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九条 归档。对具有较高参考和实用价值,但受现实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落实的建议,应立卷归档,建立建议储备库,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办理落实。

  第三章 奖励鼓励

  第十条 奖励对象。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建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可给予适当形式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形式。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采取媒体公布、通报表扬、致信鼓励和发放奖品、奖金等形式。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广泛吸收新闻媒体、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智库机构等参与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的条款,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信访局网站https://www.hljxfj.gov.cn/guifanxingwenjian/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