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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甘民发[2025]54号)

更新时间:2025/9/9 9:04:02

[转]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甘民发[2025]54号)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所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或市际间的交叉检查。

  第五条 市(州)民政局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省、市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经营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七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五个方面。

  第八条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是否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九条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特价墓穴和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第十条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向有关部门备案;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是否签订规范合同明确使用周期和管理费;是否使用规范的骨灰(遗体)安放证书;有无违规预售墓(穴、格)位和炒买炒卖墓(穴、格)位;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等。

  第十一条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进行公示;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等。

  第十二条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制定突发事件(防灭火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动殡葬移风易俗;是否规范管理骨灰(遗体)安葬档案;有无群众投诉或媒体反映的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根据检查内容制定《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登记表》,细化、量化评分项目,统一评分标准。年度检查评分实行负面清单与正向激励相结合机制。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总体上按照下达检查通知、公墓单位自查、县级初查、市级检查、省级备案等程序进行。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检查结果互认互通。

  第十五条 市(州)民政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下达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通知。当年建成经批准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各经营性公墓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年度总结、自查工作,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和年度检查登记表,总结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林地)使用批准手续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二)《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公示材料;

  (五)财务决算报表或由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的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和存疑的,及时要求公墓单位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局。

  第十八条 市(州)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经营性公墓单位自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照《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登记表》进行审查打分,确定检查结论。市(州)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审查过程中可组织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人员、专家以及公墓单位代表等,对经营性公墓实地查验,开展联合会审。

  第十九条 市(州)直管的经营性公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墓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公墓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局。

  第二十条 市(州)民政局应建立完整的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检查资料应及时报省民政厅业务处备案。

  第四章 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得分为8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合格;

  (二)得分为60分至79分的,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得分在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检查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非法占地、批小建大、违规扩建的;

  (三)建造销售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天价墓等行为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年度检查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州)民政局应当将年度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州)民政局书面申请复查。市(州)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局在《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度检查结论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局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州)民政局应督促县(市、区)民政局联合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公墓单位完成整改后,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市(州)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复审结果进行复评。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度检查(建设经营)要求的,民政部门应联合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将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备案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州)民政局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将审查情况及检查结论报省民政厅备案,并抄送同级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三十条 市(州)民政局应采取书面通报、宣传公告、 媒体刊载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情况。公开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经营性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度检查结论等。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四条 省民政厅将通过公开征集线索、实地督导、群众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监督。建立年度检查结果追溯复核机制,对已通过年度检查但后期发现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参照此办法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检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登记表【下载

(本文源自:甘肃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gansu.gov.cn/mzt/c107820/202507/1741801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