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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函[2024]10号)

更新时间:2025/2/7 12:19:20

[转]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函[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十大民生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855元/人·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80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75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上调至17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9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98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07元/人·月。

  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上调至16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4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63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63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07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上调至1265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87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487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907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2740元/人·月。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710元/人·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61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细落实。

  (二)调整后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本文源自:荆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ingmen.gov.cn/art/2024/5/17/art_27683_17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