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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托育机构奖补办法(试行)(2024年12月12日起试行)

更新时间:2025/2/6 14:59:14

[转]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托育机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12月12日起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经区政府同意,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昌平区托育机构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市昌平区托育机构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结合昌平区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民营托育机构、单位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民营托育机构运营的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

  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育机构奖补包括:备案托育机构一次性奖补、普惠托育机构2周岁以下在托婴幼儿奖补、单位办托一次性奖补、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一次性奖补。

  同一托育机构同时符合前款奖补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的审核、公示、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镇街负责属地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的初审、实地核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托育机构奖补资金支持用于改善办托条件、优化环境设施、完善安防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等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方面,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融资理财、清偿债务等。

  第六条 申请奖补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已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

  (三)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流程

  第七条 备案托育机构一次性奖补

  (一)奖补对象:在昌平区初始备案时间累计满6个月以上(含)且在申领一次性奖补时仍持续从事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含试点备案的托育点,以下相同)。

  已暂停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不予发放一次性奖补,待恢复提供托育服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二)补助标准:普惠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非普惠备案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15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

  各托育机构最大托位数不超过本机构办托场所的建筑面积除以6,且年度内本机构至少3个月内的托位使用率不小于30%。托位使用率参照各托育机构“北京市托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在托婴幼儿人数占本机构托位总数的比例进行确认。

  申请流程:各托育机构可在自评认为符合领取一次性奖补条件后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等材料,由镇街初审后汇总上报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奖补资金。

  在同一地址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备案托育机构一次性奖补只能申领一次;因改扩建后新增托位的,托育机构在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完变更备案后,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奖补托位不再重复给予奖补。

  第八条 普惠托育机构2周岁以下在托婴幼儿奖补

  (一)奖补对象:收托12月龄以下和12-24月龄婴幼儿的普惠托育机构(不含临时托、计时托)。

  (二)补助标准:为12月龄以下和12-24月龄婴幼儿提供全日托服务的,对收托12月龄以下(含)的婴幼儿按照500元/人/月、收托12-24月龄婴幼儿的按照300元/人/月给予奖补;当月收托时间累计未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奖补按一半标准发放。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平均标准的50%(即12月龄以下(含)按照250元/人/月、12-24月龄按照150元/人/月)给予奖补。

  本项奖补按实际收托人数和月数核准,收托婴幼儿月龄从满12个月的次月起按照收托12-24月龄婴幼儿的补助标准计算;收托婴幼儿月龄从满24月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

  (三)申请流程:补助婴幼儿基数的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与普惠生均定额补助相同。

  第九条 单位办托一次性奖补

  (一)奖补对象: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方式,主要为本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子女托育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过自办或委托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实际开展托育服务3个月以上,并已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试点备案,且托育服务费(不含餐费)价格不超过公办托育服务园所的最高限价的。

  对依托各级各类公有产权性质场所或房屋开办、在装修改造或设备设施配套等方面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托育机构,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补助标准:根据单位提供的办托场所建筑面积规模(不含户外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提供办托场所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提供办托场所建筑面积在200-30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提供办托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申请流程:各单位在自评认为符合领取一次性奖补条件后,以试点备案的单位为主体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试点备案回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用于办托有效建筑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由镇街初审后汇总上报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奖补资金。

  对联合办托的单位,以在卫生健康部门试点备案的单位为主体提出申请。

  第十条 备案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一次性奖补

  (一)奖补对象:从事保育岗位的工作人员(至少在本机构从业满3个月以上)持有保育师(员)或育婴员(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率达到100%的备案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对机构内从事保育岗位的工作人员持证率达到100%的,按每名持证人员2400元的标准给予备案托育机构一次性奖补。

  申领奖补时,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总人数不应超过所设置的班型应配备的保育人员数量之和(保育人员数量与婴幼儿的比例分别为:乳儿班1 :3、托小班1 :5、托大班1 :7、混龄班1 :5)。

  (三)申请流程:各托育机构在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申报时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可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保育人员所持保育师(员)/育婴员(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在全国人社网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页面截图、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可体现工作岗位和入职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由镇街初审后汇总上报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奖补资金。

  同一托育机构仅可申领一次本项奖补,申领后因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机构内保育人员数量发生变化的,均不再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审核与公示

  各项奖补原则上每年度审核发放一次,具体时间由区卫生健康委安排。

  区卫生健康委在审核后应将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及奖补金额。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将相应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托育机构或单位银行账户,各托育机构或单位应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等额发票。

  试点期间未申请补助的,试点结束后不予补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领奖补的托育机构或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托育机构或单位应按各项奖补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并据实提供相关材料。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镇街或区卫生健康委可退回要求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或单位应确保申请各项奖补资金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接受并配合所在镇街、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的审查核对。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镇街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托育机构或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一)存在虚报托位、办托建筑面积、收托婴幼儿数量或从业人员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有严重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和发放一次性奖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对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昌平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专题会议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文源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jchp.gov.cn/cpqzf/xxgk2671/zcwj/2025010815302894361/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