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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左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崇左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从本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规划、设计、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助餐助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医养康养等服务的场所。
第二章 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整体适用、空间连续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
第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市政设施条件好、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广场、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原则上安排在建筑的一、二楼等建筑低层,不能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且能够满足有关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存储等区域的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房屋应预留有给排水、电力、网络(包括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燃气、厨房排废管道等条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简单装修,粉刷墙面,铺贴瓷砖,通水通电,门窗和厕所完善,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与首期建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第八条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
1.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拆迁安置小区为自建房的,应根据安置人口户数按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折算并预留建设用地,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等同步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2.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二)设计
1.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地块规划条件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用房类型和要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位置、面积等,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联合验收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同级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2.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
第四章 移交及管理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清单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无偿提供,权属归辖区人民政府所有,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可通过低偿或无偿方式引入物业等第三方服务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挪作他用,不可出租、转让、抵押。有以上行为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管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合作完成,并按照以下职责要求从严从实开展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核验、产权规范等相关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源自:崇左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ongzuo.gov.cn/jcxxgk_1/jcxxgk_zcwj/zfwj/czg/t1948413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