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民规[2025]11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8日
黑龙江省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任务目标,加快补齐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2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县(市、区)建设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承担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职能的公办机构建设县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
(二)承担乡镇(街道)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职能的公办机构维修改造和必要设备设施配置;政府利用闲置的党政机关、街道和社区闲置用房,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按照补空白原则设置的乡镇(街道)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家门口幸福养老服务站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必要设备设施配置。
(三)社会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体)自主投资新建、改扩建或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维修改造并纳入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规划布局的项目。
“十四五”时期以来获得其他中央和省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应按照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布局一体化实施,与既有三级网络设施特别是2024年省级社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形成布局协同,其中乡镇(街道)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家门口幸福养老服务站点项目应布局在人员相对集中区域,鼓励各地与医疗、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体。
(一)县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项目。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省、市级服务下沉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具备兜底保障、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建设县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单个项目定额补助资金2万元,用于购置监管硬件设备。每接入一个养老机构定额补贴1万元,用于购置火灾自动报警数据采集装置、水系统采集装置、网络视频采集装置及防火墙等。
(二)乡镇(街道)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筑面积需不低于700平方米,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具备消防改造条件,能够承担专业照护、供需对接、服务转介、区域协调功能。
政府投资的按照补网络布局空白原则设置的维修改造项目(含2025年1月1日后在建、完工和拟建项目),每平方米定额补助20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社会主体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或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维修改造并纳入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规划布局的项目(含2025年1月1日后在建、完工和拟建项目),每平方米定额奖补1000元,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老年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功能。所有项目需按照补网络布局空白原则建设。
政府投资的按照补网络布局空白原则设置的维修改造项目(含2025年1月1日后在建、完工和拟建项目),每平方米定额补助20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社会主体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或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维修改造并纳入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规划布局的项目(含2025年1月1日后在建、完工和拟建项目),每平方米定额奖补1000元,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由省民政厅组织申报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社会主体自主投资新建、改扩建或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维修改造并纳入县域三级养老服务规划布局的项目,申报定额奖补资金前,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社会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包含社会主体建设项目后持续发挥作用的年限、资金追缴、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步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优先推荐医养结合项目和嵌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按照省民政厅确定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如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有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报所属市(地)民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审核所属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并附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条 省民政厅根据各地推荐项目名单形成项目库,会同省发改委提出“项目化”实施建议,再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资金分配意见后,履行报请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地区要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等,合理规划项目功能,科学配置设施设备,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社会主体投资项目按照先评估后拨付资金原则使用资金,原则上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可预拨不高于30%比例的奖补启动资金,剩余资金待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明确的标准和有关要求评估验收后兑现。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民政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民政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七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民政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八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民政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重点新产品开发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社会主体和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民政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512/c00_318975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