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机制的工作措施
(内民政发[2025]144号)
各盟市民政局(老龄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老龄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构建协同联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依据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7部门《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25〕26号),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聚焦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把老年人权益保障理念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持续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风险预警防范、纠纷发现报告、纠纷化解处置的工作闭环,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
(一)注重风险源头防范。密切关注各类涉老矛盾纠纷与重大事件,定期开展形势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巡查、大数据分析、警情研判、社区走访、行业排查等方式主动摸排发现线索,重点针对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金融理财、保健养生等涉老领域加强风险防范,做好普法宣讲、专业咨询、专项指导等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的走访力度,及时研判发现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
(二)开展维权宣传教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宣传教育列入相关职能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涉老部门根据老年人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护老的法治意识。组织开展“每月一主题”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养老服务政策宣传月”。结合“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老年人维权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涉老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营造社会支持环境。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医院、进广场、进养老机构普法活动和“万名律师进乡村”常态化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公益讲座、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公益广告展播等形式,进行反诈防骗知识宣传和专业咨询,为老年人及其家人普及法律常识,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老年人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软件,针对老年人学法需求和特点,制订普法“菜单”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开展“点单”式普法服务,积极营造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涉老纠纷发现报告
(四)发挥好服务热线作用。做好12368诉讼热线服务,确保依法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的法律咨询或投诉举报,对于可能遭受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及时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为老年人群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受理办理涉老年人信访案件。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加强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的互联互通,24小时“不打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老年人咨询较多的赡养纠纷、遗嘱公证、金融诈骗等法律问题,由热线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解答,努力减少和降低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把潜在社会风险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家庭内部。
(五)畅通发现报告渠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邻里、公益组织、志愿者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等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及时劝阻并协助老年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助,为相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心理支持,帮助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做好涉老纠纷化解处置
(六)促进纠纷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活动。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调委会和行专调解组织等在老年人婚姻、监护、赡养等家事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推动落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四所一庭”协作联动机制,发挥机制优势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交流,开展涉老权益纠纷案件联合排查化解。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定期深入社区及养老机构开展法治讲座,为老年人普及子女赡养、养老保障、家事与继承等方面法律知识。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重大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强化涉老纠纷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完善诉讼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导诉可优先服务老年人,对老年人进行全程引导。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多种服务,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诉讼服务方式。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当事人出庭。人民检察院要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对诉讼能力弱的老年人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依法支持起诉。
(八)加大涉老纠纷处置力度。加大涉老案件释法说理和调解力度,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让老年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针对赡养等家事案件,积极协调民政、妇联、社区(嘎查村)等各方力量通过情感疏导与法律释明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纠纷。加大涉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从快审理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特别是虐待、遗弃、故意伤害老年人的行为及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和以欺诈手段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专业对职业”严厉打击涉老领域职业融资团伙,依托“两书一单”工作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行业风险和监管漏洞。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精准打击“神药”虚假宣传、养老诈骗等涉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通过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依法全面监管职责。
五、提升老年维权服务质量
(九)增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力度。依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有材料证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延伸服务触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养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方便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推行优先快办,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提供预约办、上门办、一次办服务。依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鼓励社区、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老年人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
(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公证服务。针对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办证需求,建立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常态化机制。推进公证行业减证便民提速,缩短老年人办理委托、遗嘱等公证事项的期限,支持对老年人申办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做到当日出证,推动老年人办理公证提质增效。对年满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证明赡养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
(十一)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救助服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加大对老年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将老年人困难群体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快速审查、及时办理,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动,实现对涉老困难群体的多元救助帮扶。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门、专业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等,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有效防范老年人群体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十二)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完善“法律援助人才库”组建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以擅长涉老纠纷案件的律师为基础,探索实施“点援制”服务,让有意愿的老年受援人在法援律师库中自主选择承办律师。把老年人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行业协会参与老年人法律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北疆银龄”助力法律维权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老法律工作者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民事调解等活动,帮助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青年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化解涉老矛盾纠纷。适时组织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业务培训,提升律师办理涉老相关案件的能力水平,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机制,促进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沟通联络、信息共享、交流会商,及时研究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评估和统计调查,加强基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自身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扎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地要探索推动建立乡镇(街道)老龄工作统筹机制和专人负责机制,压紧压实老年人权益保护责任,切实把老年人权益维护好。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2月1日
(本文源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s://mzt.nmg.gov.cn/zfxxgk/fdzdgknr/zcfgn/202601/t20260109_2847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