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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衢市民[2024]26号)

更新时间:2025/1/11 22:10:38

[转]衢州市民政局、衢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
(衢市民[2024]26号)

  衢州市儿童(社会)福利院,市本级养老机构:

  现将《衢州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衢州市本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为提高市本级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市本级登记法人并经市本级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20天;

  (四)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8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按季度发放。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上季度补助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浙里康养”系统打卡记录等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二)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四、相关要求

  (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的资格。

  本办法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查看

  1.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

  2.衢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

(本文源自:衢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qz.gov.cn/art/2024/9/3/art_1229037934_2528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