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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2024]52号)
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黄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22〕19号)精神,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人口形势。当前,全国、全省人口发展形势呈现着人口总量下降、流出人口增多、老龄化严重的特征。我州人口发展趋势虽总体平稳,但仍然面临着低生育水平,人口老龄化加剧、流出人口增多等问题,因此,进一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是全州各级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民政局、州统计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后开始实施。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发展。(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司法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为进一步提高生育水平,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夫妻双方以及生育子女的户籍均在我州,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分别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和2000元。第二胎、第三胎为多胎生育的,按照存活子女人数发放。(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财政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计划生育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全州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做好生育咨询指导,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使用网上办事系统,为群众提供生育登记、婚育证明等服务。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县级卫健部门要配备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人口服务工作;乡级政府要根据人口规模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确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口服务工作。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医疗保障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市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州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整合统计、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统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医疗保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效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高母婴健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生育成本。加大综合医院妇产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扩充产科、儿科床位,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急需救治设备,补齐生育服务短板。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将生育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推进业务融合。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强化青春期保健服务,聚焦职业学校、初、高中学生群体,持续开展青春健康进校园活动,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普及性病、艾滋病防范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妇联、团州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计划生育协会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引导办理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覆盖率,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绕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同时,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州妇儿工委办公室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贯彻落实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应用规划指导原则,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深化健康家庭示范建设,提升家庭成员综合健康素质。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宣传、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婴幼儿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加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州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总工会、州妇联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儿童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儿科及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开展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提高儿童生长发育水平。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龋齿防治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教育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人口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预计2025年全州每千人托位达到3个。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具有示范作用的托育机构给予扶持,各市县扶持1个公办托育机构和1个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每个托育机构一次性发放2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与托育机构州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州级重大民生工程,按年度分解落实每千人口托位数指标计划,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建立完善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采取提供场地、优先优惠供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供暖给予优惠鼓励、引导机关单位、企业等主体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婴幼儿托管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等方式,提供公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纳入诚信服务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数据局、州委编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十五)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生育保障机制,泽库县、河南县对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188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高海拔等实际,可适当增加产假时长。实行0-3岁父母育儿假制度,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育儿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让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司法局、州医疗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财政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完善并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妇女在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妇联、州总工会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力度。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国家要求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州税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强优质托育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和托幼机构,继续落实县域内幼儿园的财政补贴政策,并将试点托育机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在州域内托育机构入托的黄南州户籍3岁以下婴幼儿,从本《实施方案》执行起,县级财政给予每位入托婴幼儿每个月100元的补贴政策。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双减”工作,进一步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民政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九)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牧区双女户,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县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和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全面落实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各市县建设1所“暖心家园”,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计划生育协会及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二)加强党的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市县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将人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养育,公平教育。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生育观,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计生协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生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
(二十五)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人口发展前瞻性研究,科学研判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研究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十六)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各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要按照中央《决定》、省委《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
本方案由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8日。
(本文源自:黄南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ngnan.gov.cn/html/contents/22/14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