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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吕民发[2024]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第六条家庭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七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人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按救助标准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身份认定有效期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告知通过审核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九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民政局
2024年9月5日
(本文源自:吕梁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lvliang.gov.cn/llxxgk/zfxxgk/xxgkml/gbmwj/mzj/fdzdgknr_55094/zcwjjjd_55098/202409/t20240923_18984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