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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凉达市民发[2023]19号)

更新时间:2024/6/20 12:12:01

[转]达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凉达市民发[2023]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公共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院:现将《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民政局

  2023 年3 月29 日

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BG/T37276-2018)、《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川民规〔2022〕8 号)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统一标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社会福利院(含县级中心敬老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七条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等级制,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标准制定、统筹实施及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可委托相关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全市一般养老机构中二至四级等级评定,负责对一般养老机构中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进行抽查,并对辖区内申报五级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民政厅开展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并对辖区内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市民政局开展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提级评定,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对申报一级以上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市民政局开展等级评定。

  第二章 评定基本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一般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且在有效期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

  2.不存在《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一般养老机构》提出的“一票否决”情形;

  3.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第5.4 条第b 项相关要求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 个月以上;或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T170-2021)相关要求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

  4.截至评定之日起近一年内未发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农村敬老院

  1.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且在有效期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

  2.不存在《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农村敬老院》提出的“一票否决”情形;

  3.截至评定之日起近一年内未发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定机制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依据《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成立市、县两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市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相应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等级评定结果由民政厅统一通报、发放证书、颁发牌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民政部门统一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动员养老机构积极申报,加强工作指导。

  (二)申报。养老机构对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含相关佐证材料);

  2.《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

  3.申请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一般养老机构,还应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或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

  4.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限补齐相应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补正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正式答复。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在本养老机构内部显著位置对参评情况进行公示。

  (四)评审。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一级的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进行评审;对申请二级及以上的一般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定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二至四级的一般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报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定专家组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要求,综合采取远程审核、现场查看、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首次评审会议。评定小组推选评定组长,评定组长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参评养老机构负责人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

  2.开展现场评审。评定专家依照评定依据,对照参评养老机构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现场评审,并对扣分项给出扣分依据。

  3.召开闭门评审会议。专家组根据现场审验情况,开展评定讨论,给出结论性意见。

  4.召开末次评审会议。专家组将评估结论性意见进行现场通报,并填写《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论表》后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参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议。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充分调查评审情况,必要时安排复评。

  (五)公示。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参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核申请和原始材料审核后,形成意见报评定委员会复核。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告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的评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实名反映。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认真核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反映人,并通报相关养老机构。

  (六)公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同步在同级政府网站)等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向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为一级的一般养老机构和一至三级的农村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公告发布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备案。评定结果为二至四级的一般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在公告发布 10 个工作日报送民政厅备案。评定结果为五级的养老机构,由民政厅报送民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定期间,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指派工作人员负责说明情况,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县评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评定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定申请表、机构自我评价表、专家评分表和评定结论表、专家组名单、委员会审议会议纪要等)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回避与复评

  第十八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

  需要回避的评定委员、评定专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机构分别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各等级抽查比例不足1 家的,应至少抽查 1 家)进行抽查复评。

  第二十条 复评低于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按照复评结果作出降低或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评定权限以书面形式将决议告知该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依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实施等级划分。

  一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总分1000 分,共4 个分项,其中环境 110 分、设施设备 115 分、运营管理225 分、服务550分。

  一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360 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 40%;

  二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450 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 50%;

  三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60%;

  四级养老机构评定-11-得分不低于 780 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0%;

  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 900 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 90%。

  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总分 300 分,共4 个分项,其中环境50 分、设施设备 50 分、运营管理100 分、服务100 分。一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得分为 150—209 分,二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得分为210—269 分,三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得分为270 分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民政厅统一制定。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升级评定的申请,被终止评定或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民政部门作出终止评定的处理;已经取得评定等级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由相应民政部门作出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人员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工作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在到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证书、牌匾主动退回民政部门。被取消评定等级、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取消或降低评定等级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降低评定等级的应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审查,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八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评定专家、工作人员资格。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或干预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评定委员会对评定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养老机构制定护理费、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在养老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5【下载

  1.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2.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3.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4.达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论表

  5.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

(本文源自: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mzj.dazhou.gov.cn/news-show-6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