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徐州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遗体运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民规[2024]2号)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民政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徐州市市区遗体运输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徐州市市区遗体运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规范遗体运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遗体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指导本市市区范围内遗体运输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运输管理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输主体】遗体的运输,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条【车辆要求】遗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227-2024)行业标准,统一标识,统一涂装,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涂装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车辆服务】丧事承办人可以拨打徐州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的96444公共殡葬服务平台,选择车辆接运遗体。
第七条【异地运输】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往本市以外地区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死亡,遗体需运回本市的,凭借死亡证明按照死亡地有关规定办理遗体运输手续。遗体运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遗体出境、入境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传染病遗体运输】因患甲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医疗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技术处理后方可运输,并就近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第九条【运输费用】遗体运输车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价格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基本殡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殡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司乘人员要求】遗体运输司乘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并佩戴工牌,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殓遗体时应当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尊重逝者。接运完成后,司乘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遗体运输车辆以及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排除行为】不得使用其他车辆冒充遗体运输车辆从事遗体运输工作;非殡葬专用车辆不得从事遗体运输工作;遗体运输不得捆绑服务。
第十二条【殡仪馆衔接服务】殡仪馆要对运送至本单位的遗体运输车辆进行登记,非殡葬专用车辆不得接运遗体进入殡仪馆。发现非殡葬专用、无牌上路、卫生不达标、未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涉嫌违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联合发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告车辆属地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医疗养老机构衔接服务】医疗、养老等相关机构应当建立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制度,非殡葬专用车辆不得进入接运遗体。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联合发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告车辆属地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平台。
上述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管理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纪律教育,不得向非指定殡葬服务单位泄露逝者及其家属亲友信息。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查处权限】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诉、举报遗体运输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规范遗体运输相关工作纳入投诉举报受理范围。投诉举报涉及遗体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受理;涉及不按规定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受理;涉及医疗、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的,由卫健、民政等部门受理;涉及违反遗体接运服务价格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理】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从事遗体运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路检路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不正当服务行为的处理】对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此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遗体运输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6日止。
(本文源自:徐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xz.gov.cn/govxxgk/014051466/2024-11-29/1a754c43-7314-4a28-b096-9a00ea5aadb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