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工作者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九江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九民字[2024]48号)

更新时间:2025/1/14 21:02:04

[转]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九民字[2024]48号)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规范有序、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赣民发〔2024〕4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九江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九江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我市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赣民发〔2024〕4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是指为本市城乡户籍或有居住证的常住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场所和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补贴资金审核、运营机构遴选审定、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老年服务助餐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报备的助餐服务机构名册清单,协同民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负责助餐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建设、运营机构遴选及日常监管,承担服务申请、补贴资金发放初审等工作。

  实行助餐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的,助餐服务点应当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五条老年助餐服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一)建设中心食堂(厨房)。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依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养老院、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闲置国有资产等存量设施资源,每个市辖区街道及县城镇至少建设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服务覆盖周边数个社区。

  (二)社区自办老年食堂。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也可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组织、餐饮企业承接运营社区老年食堂。

  (三)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送餐。社会餐饮企业通过开辟“老年就餐区”、设置“老年餐桌”等开发“老年套餐”,利用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助餐服务。

  (四)设置老年助餐点。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等在社区、小区设置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

  (五)完善农村助餐服务点。利用现有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颐养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等,以及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和民房等资源,为附近老年人提供助餐或送餐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中心食堂(厨房),服务覆盖周边若干个行政村,降低运营成本。

  (六)设置邻里互助点。针对农村地区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实际,以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形式开展助餐服务。鼓励邻里助餐点参与服务的居民签订邻里互助协议。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第六条按照“城区15分钟、农村20分钟”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及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餐饮企业等资源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助餐服务需求的,可以另行选址建设。

  助餐服务场所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者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处于便于找寻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在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或进行信息登记,相关信息录入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

  第八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同时,需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内容,遵守食品进货查验、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助餐服务收费价格应由经营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在助餐服务点显著位置公示,确保老年人享受到价格优惠。收费标准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允许助餐服务点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和优惠价格的条件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就餐服务。

  第十条 中心食堂(厨房)集中就餐区应满足3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需求。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等在社区、小区设置的老年助餐点应满足1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需求,场所面积应符合《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赣食药监办〔2015〕18号)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助餐服务场所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适老化设计建设,为全年龄段人群服务的助餐服务场所应设置老年人专桌专座。

  第十二条 要有统一形象标识。全市助餐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幸福食堂”,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区划代码对助餐服务场所进行编号管理(如360403001)并进行信息登记。中心城区统一门楣标识(样式见附件7),县(市)以县为单位统一。依托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拓展助餐服务功能的场所,可直接加挂“幸福食堂”标识牌(样式见附件8)。工作人员应统一服装。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送餐车标识,实行编号管理。

  第十三条 助餐服务点需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属地县区民政部门报备。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 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的,首次就餐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至邻近助餐服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由家属提出申请,社区或助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核实老年人身份户籍信息,将证件拍照上传,并将姓名、人脸、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录入终端服务设备,上传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

  第十五条 老年人进行信息登记后,老年人户籍(居住证住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就餐补贴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利用九江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助餐服务软件统计各老年助餐点用餐人次数及相应补贴金额,由各区民政局直接与老年助餐点结算,对老年助餐点进行资金补贴。暂不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助餐场所,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餐就餐人数。

  第五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老年助餐补贴包括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年人就餐补贴。老年助餐补贴直接发放给服务老年人的终端服务机构,不直接拨付给老年人,没有用餐的老年人不享受政府助餐补贴。邻里互助服务模式不享受助餐补贴。

  第十八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实际建设投入(不含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个,已经享受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按老年人实际就餐人次享受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一年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餐达到6000人次及以上的(每人每餐计为1人次),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年;达到12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运营补贴2万元/年;达到18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运营补贴3万元/年。

  第二十条 老年人就餐补贴,对具有九江市户籍或居住证的70-7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2元的就餐补贴,对具有九江市户籍或居住证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4元的就餐补贴。每人每天只在午餐或晚餐补贴一次,在老年人支付就餐费用时当场扣减。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年人就餐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所在地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助餐补贴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助餐补贴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符合第三章相关规定,还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年内未发生卫生、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二)申请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需连续经营满一年且持续经营,一个助餐服务场所仅在初次场所建设时申请一次。申请机构运营补贴需连续经营满一年且持续经营,每年申请一次。申请老年人就餐补贴需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持续经营,每半年申请一次。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或进行信息登记之日起算。

  (三)科学规范管理财务,严格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申请补贴资金、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四)市中心城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信息记录设备接入九江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统一的网络监管,并正确规范使用统一配备的就餐信息记录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章 助餐补贴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材料。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备案回执或信息登记表;

  (三)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盖章的设施建设支出明细凭证和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材料。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备案回执或信息登记表;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补贴时间段内服务社区老年人花名册和收费标准;

  (五)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佐证材料;

  (六)市中心城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需提供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人次记录及有关统计表格。暂不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助餐场所提供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保留的就餐人次记录,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人就餐补贴申请材料。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备案回执或信息登记表;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补贴时间段内服务社区老年人花名册和收费标准;

  (五)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佐证材料;

  (六)市中心城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需提供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人次记录及有关统计表格。暂不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助餐场所提供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保留的就餐人次记录,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核。

  第八章 助餐补贴申请流程

  第二十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申请助餐补贴资金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每年11月底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申请材料。每年5月、11月底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老年人就餐补贴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对申请老年助餐补贴的服务机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组织开展就餐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补贴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和补贴金额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四)县(市、区)民政局每年6月、12月底前完成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市中心城区各区民政局(社发局)每年6月、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按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助餐补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助餐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附件4)、《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汇总表》(附件5)、《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补贴汇总表》(附件6),以及经区民政局审核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服务人次记录及有关统计表格,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通报机制,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联合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助餐服务点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反馈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当督促助餐服务点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助餐服务点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老年助餐点运营机构名册清单,并定期更新,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并通过民政平台、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当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助餐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接受的补贴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助餐补贴仅限用于购买食材、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水电气开支等,不得挪作助餐服务之外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助餐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取消助餐机构资格,享受建设补贴后服务未满2年的,应收回政府资金。

  (一)擅自关停;

  (二)助餐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投诉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

  第三十二条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反映恶劣的,列入信用监管对象负面名单。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助餐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停拨补贴资金,暂停该机构申请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补贴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补贴资格,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服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6【下载

(本文源自:九江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iujiang.gov.cn/zwgk_109148/jc/gfxwj/202409/t20240906_6692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