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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

更新时间:2024/8/31 9:15:37

[转]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民规[2024]5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17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3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成效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时间抓好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综合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8日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406/c00_31744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