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办法》的通知
(琼民规[2024]8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风险,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30日
海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市县民政或审批部门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主动公开、综合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执法全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省级“僵尸型”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负责整治,各市县由市县民政部门协同营商环境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僵尸型”社会组织由省、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被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
(一)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参加年检的;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民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整治的。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工作机制,每年通过年检、年报,抽查检查等形式主动发现“僵尸型”社会组织并进行清理。
第六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依据事实一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
(二)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三)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四)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清算,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清算。
(五)其他措施。为达到教育引导社会组织遵纪守法采取的约谈、宣传、座谈、责令整改等其他辅助措施。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将“僵尸型”社会组织同步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异常名录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激活”:
(一)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民政部门提出“激活”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财务审计报告、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等书面材料。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向民政部门提出“激活”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财务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二)民政部门对提交激活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激活条件的应予以“激活”,并及时从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中移出;
(三)“僵尸型”社会组织应在“激活”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不能连续2次申请“激活”。
第八条 民政部门或执法部门应根据“僵尸型”社会组织的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分别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九条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教育提醒和责令改正后,依据章程恢复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并将其移出“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条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教育提醒和责令改正后,主动消除影响,上缴违法所得,民政部门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并移出“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或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前完成注销的,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改或办理注销期间,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提出由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民政部门批准后,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时一并表决。
第十四条 在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过程中,发现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查处;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期间,民政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案后,民政部门或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归档。案卷应当一案一卷,长期保存,依法进行调阅。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分别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法人库)和海南省信用信息平台(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日。
(本文源自:海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mz.hainan.gov.cn/smzt/0503/202411/9117333ef53d424bbcbdae7ca595cf0f.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