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海南省民政厅等21部门
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民通[2024]8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海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统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海南省委员会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14日
海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根据民政部等21部委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民发〔2024〕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关爱保护对象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 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主要工作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到2035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三、工作措施及实施步骤
(一)建立监测摸排机制(2025年底前)
1.精准监测摸排。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2024年9月30日前,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将首次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部门间数据比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重点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心理和行为异常、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按照护苗行动有关要求,明确包保帮扶责任人,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定期走访探视,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结合全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示范县(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海口市、三亚市要至少指定1个区作为省级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点,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苗驿站等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常态更新信息。2024年12月底前,首次监测摸排结束,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教育、公安、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建立监测摸排工作机制,定期更新流动儿童教育保障、居住证办理、异地参加医保、残疾证件办理等有关情况。(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将流动儿童数据信息纳入省数字资源“一本账”管理系统,加快推进流动儿童数据全量编目,按有关要求推动数据共享“秒审”模式。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将流动儿童数据信息导入各自业务系统,比对分析,跟进服务。(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精准关爱服务(2026年底前)
5.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加大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力度,深入推进家庭教育三年行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父母课堂、育儿沙龙、家长咨询等活动,帮助流动儿童家长学习科学育儿、亲子沟通、安全自护等知识方法。深入推进爱心妈妈关爱服务工作,将生活、学习、身心健康存在特殊困难的流动儿童逐步拓展为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对象。(省妇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建立筛查机制,研究开发适宜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测评信息系统,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辅导室或心理咨询室,定期为流动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转介机制,对存在心理问题且超出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辅导和干预能力的流动儿童,要积极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转介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强化跟进帮扶,要充分发挥学校老师、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与经过专业机构治疗出院回归学校、家庭的流动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加强12355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团委、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机制,优化转介工作流程,提升流动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质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市县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网络信息环境,严管网上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结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集中纠治各类网络乱象,做好未成年人“两法、一例、两规”宣传教育。各市县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适宜流动儿童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流动儿童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各市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公益创投”活动,积极动员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开展假期研学、陪伴阅读、文体活动等服务。各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要深入挖掘红色文化、黎苗文化、海洋文化、东坡文化、航天文化,组织创作海南特色文化产品,让流动儿童更好地融入海南生活。各市县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丰富流动儿童的文化生活。(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和广电体育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城市融入公益服务。各市县要动员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结合“小屯妹·大昌叔”“雷公马”等海南品牌形象,开展海南省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当地生活。海口市、三亚市发展改革、妇女儿童工作部门在建设第三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中,要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为流动儿童创造更为舒适、便捷、安全的空间、设施和服务。各市县团委、妇联要通过开展流动儿童和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高质量就业专项行动,完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就业驿站服务质量,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加强流动儿童的兜底保障,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与低保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海南省户籍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条件的,由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对非海南户籍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由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通过业务系统提供“跨省通办”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在急难发生地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解决流动儿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好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的住房权益。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保障,优化或新增开行通学公交线路,在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制度措施(2035年底前)
10.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和《海南省中小学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要求,不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并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方便流动儿童就近入园。实行“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完善重点产业园区学校配套建设,优先在吸纳就业人口较多的对外开放先导区、现代服务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布局中小学校及国际化学校,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持续优化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省教育厅负责)
11.完善卫生医疗保障制度。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落实《海南省基层卫生健康十条便民惠民服务措施》,更好地满足流动儿童就医需求,协调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加强托育机构管理,为流动儿童提供更好的托育服务。各市县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优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简化报销程序,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按照《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受理残疾儿童康复备案申请,对备案康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受康复救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细化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修订完善《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其中,并在具体案件的响应和处置方面进行完善,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地。各市县要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纳入“护苗”专项行动法治宣讲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的重点内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意识。发现流动儿童合法权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流动儿童权益的报案或者举报后,应立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推动把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列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4年1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对照工作部署,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二)建立服务清单。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流动儿童在海南省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流动儿童在海南省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三)夯实基层基础。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流动儿童权益保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培养一支“既看得见、又管得着”的主力军。各市县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市县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市县要加大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四)强化推进落实。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起每年牵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市县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加强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流动儿童个人隐私,引导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把握好时度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注重挖掘宣传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社会认同,营造全社会普遍关心、普遍参与的浓厚氛围。
附件:流动儿童在海南省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下载】
(本文源自:海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mz.hainan.gov.cn/smzt/0503/202412/99f31d7d223846139fb8bbdce4a28eeb.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