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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河政发[2024]5号)

更新时间:2025/2/6 20:30:56

[转]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的通知
(河政发[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提高我市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强化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优待。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第四条 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即可享受本规定相关优待。

  支持、引导老年人办理或者委托亲属办理老年人电子优待证。

  第二章 优待

  第五条 对具有河池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并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80周岁至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8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至10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500元的高龄补贴;110周岁至11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高龄补贴;12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2000元的高龄补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具有本地户籍且既未享受离退休金又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适当放宽老年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年龄。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空巢老人,经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量力而行、力所能及给予购买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照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第八条 领取养老金、高龄补贴金、老年生活补贴金等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为补充的“静默认证”,达不到“静默”要求的,实行上门认证。

  第九条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老年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老年人予以优先配租;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农村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十条 老年人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市外老年人来河池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急诊“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常规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十四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文物点。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优惠。

  60周岁至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享受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上述旅游景区景点,享受门票免费优惠。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运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公路客运服务单位对老年人乘车给予优待和照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全市各地应当根据实际建立补偿机制,对实行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给予老年人优待和照顾。交通场所和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等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励支持老年居民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八条 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老年人有序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可给予减免学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邮政、通信、金融、旅游、保险、交通、维修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0号)等已作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

  第二十六条 高龄补贴金、老年生活补贴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按照有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3〕42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河池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echi.gov.cn/zfxxgk/zfwj/xzgfxwjk/t195595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