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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24]72号)

更新时间:2025/2/6 15:26:13

[转]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72号)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受灾后全市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与相邻地市发生的需要本市参与救援的各类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属地为主、多方配合,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1.5 主要任务

  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牵头单位及职责

  嘉峪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市应急局牵头,重点做好信息收集、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物资调拨、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可视情况设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负责具体实施。

  2.2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及职责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在市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钢城街道办、雄关街道办、郊区工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团市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融媒体中心、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嘉恒公司等部门(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构成。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3 应急准备

  针对我市自然灾害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3.1 实物储备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3.2 企业代储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群众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快速调拨、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 协议储备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协议)的方式储备。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地区的政府部门或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3.4 产能储备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市内或邻近市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4 运行机制

  4.1 预警响应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防减救灾委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自然灾害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各街道办、郊区工作办,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等级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提请省政府给予支援。具体分级响应措施见附件2。

  4.3 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针对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基本生活需求,重点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4.3.1 食品供应保障

  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协调调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品、食盐、方便食品等,保障群众有安全的食品。

  4.3.2 用水供应保障

  应急期由市商务局负责调运瓶装水供应群众饮水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车辆寻找水源拉运清洁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抢修队伍恢复供水管网、蓄水工程供水、供水管网、蓄水工程难以及时恢复或水源被污染时,及时新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4.3.3 住所保障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帐篷、集装箱房、移动厕所、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折叠床、被褥等,组织应急队伍选择适宜地点搭建临时安置住所,确保群众有安全住所。

  4.3.4 御寒衣物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调运棉衣、毛毯等御寒物资,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协调市内外货源供应,确保群众有御寒衣物穿。

  4.3.5 能源保障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油品、煤炭供应;市工信局、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负责在应急初期调运发电车、发电机,确保安置点用电。

  4.3.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在安置点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时组织开展疫情症状监测、环境消杀,以及卫生监督、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4.3.7 公共设施保障

  市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市工信局指导企业恢复供电和通信网络,市融媒体中心恢复广播、电视传输,开通应急广播。

  4.3.8 市场供应保障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尽快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市商务局依托商业库存,落实急需物资货源,组织采购;市工信局根据物资缺口信息,协调相关企业应急生产。

  4.4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后续工作。

  5 保障机制

  5.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必要时请求国家、省级财政给予帮助。

  5.2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5.3 信息保障

  市防减救灾委畅通信息渠道,接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所在镇、社区和行政村,了解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5.4 装备保障

  在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市防减救灾委督促指导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5.5 设施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5.6 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郊区工作办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也应根据实际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2 预案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6.3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订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失去饮食、住所、衣物、医疗、御寒等一项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或社会采取的专项保障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3【查看

  1.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工作职责

  2.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指挥流程图

  3.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分级响应措施

(本文源自: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yg.gov.cn/zfxxgk/zc/xzgfxwj/zfbwj/art/2024/art_cbfa87e0682048c6b0a2eb98169759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