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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珠府办函[2025]33号)

更新时间:2025/4/1 22:05:22

[转]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函[2025]33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 市减灾委员会6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7

  2.3 专家组7

  2.4 工作组7

  3 灾害救助准备9

  3.1 灾害预警9

  3.2 准备措施9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0

  4.1 灾情信息报告10

  4.2 灾情信息发布13

  5 应急响应13

  5.1 Ⅰ级响应13

  5.2 Ⅱ级响应17

  5.3 Ⅲ级响应20

  5.4 Ⅳ级响应22

  5.5 启动条件调整23

  5.6 响应联动24

  5.7 响应终止24

  6 灾后救助24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4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5

  6.3 冬春生活救助27

  7 保障措施28

  7.1 资金保障28

  7.2 物资保障28

  7.3 人力资源保障30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30

  7.5 交通运输保障31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31

  7.7 社会动员保障32

  7.8 科技保障32

  7.9 宣传和培训33

  8 附则33

  8.1 术语解释33

  8.2 责任与奖惩33

  8.3 预案管理34

  8.4 预案实施时间34

  附件:珠海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市域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1)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3)成员单位由各区(功能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市轨道交通局、珠海海事局、珠海供电局、广东省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中国铁塔珠海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害统计报送、会商评估、趋势研判、救灾需求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依托应急管理专家库设立专家组,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成立但不局限于以下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实施协作联动。

  (1)生活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团市委、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等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群众生活。

  (2)核灾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发展局等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实施灾情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3)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与,主要负责自然灾害中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及相关场所防疫工作。

  (4)食品安全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组成,主要负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综合协调,对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发生。

  (5)灾区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珠海传媒集团等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7)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组成,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害预警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洋发展、气象等有关部门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市有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

  3.2 准备措施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牵头组织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报告要求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发改、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海洋发展、气象、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3)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4.1.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3)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其他灾情内容。

  4.1.3 灾情信息报告时限

  (1)灾情初报。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应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30分钟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区应急管理部门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2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

  (4)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5)对于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 灾情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

  (2)灾情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I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2)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和会商,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生产动员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通建办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委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市的国际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新闻宣传组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灾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新闻宣传组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害救助工作。

  (2)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发展,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1)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2)启动Ⅲ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市减灾办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报告。各区(功能区)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3)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要向各区(功能区)通报,所涉及的区(功能区)要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情发展趋势,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市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统计。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下拨。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1)灾情稳定后,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原则上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核查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抽查,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2)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应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恢复重建工作,监督重建资金使用,并通报恢复重建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绩效评价情况后,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8)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核实和统计汇总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台账,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3)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地区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市、区两级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用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2)市本级财政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

  (4)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要动用预备费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1)市、区(功能区)、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依据国家、省制定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人力资源保障

  (1)市、区(功能区)、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覆盖市、区(功能区)、镇(街)、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镇(街)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

  (4)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市、区(功能区)、镇(街)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通建办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依托国家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市、区(功能区)、镇(街)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5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的协调和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级政府要配备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居)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市、区两级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区(功能区)、镇(街)要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2)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完善镇(街)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

  (4)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2)市、区(功能区)组织开展对地方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组织不力、应急处置不当、迟报瞒报灾情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区(功能区)减灾办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减灾办备案。

  (2)市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有关单位开展演练。市有关单位根据制定的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组织开展演练。

  (4)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5)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珠府办〔202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珠海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支持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4.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涉外国公民、法人的救援处置工作。

  5.市委台港澳办:负责配合省、市做好在珠港澳人士受灾后的通报工作,协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及口岸海关、边检部门妥善安排需返回港澳的伤亡人士的通关工作,参与我市职能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工作。

  6.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7.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较大以上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确保受灾期间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负责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负责能源安全和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前监管和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学校的防灾减灾机制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临时避难场所的开放工作。

  9.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协调保障抢险救灾工作专用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及时统计报告工业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维护避护场所秩序;按要求查处趁乱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12.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及时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及时接运和处理死难者;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因灾返贫人员的长期救助;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因公牺牲、伤残、工伤人员的统计、确认和落实政策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灾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灾后的生态修复工作。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保障重要路线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9.市水务局:负责洪水和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和农作物较大以上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开展防控工作;组织“菜篮子”物资(猪肉除外)、作物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21.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做好稳定灾期物资市场供应的保障工作。

  22.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宣传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用多种形式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将体育场、剧场等作为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场地的准备和运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资金,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物资;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25.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灾期间维护灾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故障和其他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27.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保障灾害期间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数字政府”政务云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根据市减灾办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及时协调各部门提供救灾所需相关数据信息。

  28.市统计局:负责向开展灾情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提供业务指导。

  29.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市政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险情隐患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城镇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修复;及时统计报告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防灾减灾等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时统计主管领域全市灾害损失情况,督促各区(功能区)及有关部门做好主管领域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31.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32.市轨道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轨道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统计全市轨道交通领域灾害损失情况,联系、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珠海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海上船舶的灾情。

  34.珠海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设施的修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5.广东省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负责珠海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参与航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36.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7.武警珠海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属地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及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属地转移受灾人员。

  39.团市委:负责组织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40.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41.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的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42.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3.珠海电信公司、珠海移动公司、珠海联通公司、珠海铁塔公司:根据市有关单位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及灾情资料,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提供应急抢险救灾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机房、通讯铁塔等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负责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本文源自: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qtwj/ztzfwj/content/post_3782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