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5月9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陇政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我市毗邻市州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陇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助区域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详见附件)。
2.2 陇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配合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 陇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做好灾害救助应对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相关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及时沟通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研判灾情发展态势,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2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报送时限不超过2小时。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必要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会商。涉灾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灾害损失,并及时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情损失等信息。
4.2.2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灾情信息,按照灾害发生县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简要灾情信息,灾害发生县区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上报灾情。
(2)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提出救灾方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配合省委、省政府或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上报灾情。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提出救灾方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按照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情,对灾区减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
(2)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早、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交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商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
6.3.2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县区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 各县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2.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3.1 按照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市、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7.3.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市、县、乡、村四级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3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工作,确保安置点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研判、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6.3 开展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逐级配套装备,严格执行24小时AB岗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讯畅通。要重视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市、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每年对辖区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卫生健康、林草、水保、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 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各县区政府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保障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 预案演练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达到《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或特别重大灾害;达不到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市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陇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件
陇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新闻报道,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情况,协调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群众关切。
市委网信办:协调、指导相关县区、部门处置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防灾减灾有关密码电报、内部明电的传输、办理、呈送工作和应急密码通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指导各城市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急需重要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供需衔接和协调保障;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等无线电通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灾区无线通讯枢纽工程、通信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及设施进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县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市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市辖公路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对存在返贫风险的受灾群众及时进行动态监测,并安排帮扶救助。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县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做好相关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市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和综合性应急救灾培训演练,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省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市消防救援支队:发生自然灾害时,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隔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驻陇森林消防专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员会的统一部署,协调异地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增援。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国(境)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友好城市等致市领导的慰问信函。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安全责任和措施;核报、评估所监管企业的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市属监管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处置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团市委:协助指挥部做好青年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工作,引导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协助相关成员单位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救灾科普知识宣传。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跟踪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陇南军分区: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陇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陇南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无委办陇南管理处:负责统筹频率资源,保障抗灾救灾无线电设备用频需求;依法开展灾区无线电台(站)清理整治,实施重要灾区无线电发射设备准入制度,禁止与抗灾救灾无关的无线电设备进入控制区域;合理部署监测设施与人员,开展灾区的电磁环境测试,掌握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情况,消除干扰隐患;开展灾区无线电频率和电台(站)受理、审批和指配工作,合理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在灾区对重要频段实施保护性监测,排除有害干扰,及时处置灾区的无线电突发事件。
陇南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国网陇南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民航成县机场公司:负责协调指导辖区航空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工作,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
电信陇南分公司、移动陇南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属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根据需要发布重大灾情预警信息。
中石油陇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陇南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抗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的油料供应和协调调用;加强行业基础设施管理,督促落实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措施。
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单位、本系统救灾减灾工作。
(本文源自:陇南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ongnan.gov.cn/zfxxgk/public/4455693/14798812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