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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号)

更新时间:2025/3/4 21:13:12

[转]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6]7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保证我省相关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经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各类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在上缴国家考务费的基础上,加收每人每科50元。省级职业资格考试费由以往的单项审批改为综合审批,考试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55元、主观题每人每科75元。

  三、电子化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的考试费。国家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内的,考试费在上交国家考务费的基础上,加收每人每科50元;省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内的,考试费为每人每科60元。每增加1小时(含)以内加收考试费5元。

  四、实践操作及口译(传译)考试费按现有标准执行,今后新增或调整的实行单独审批。

  五、为方便收费,考试费标准尾数取整。尾数小于、等于2.5元、7.5元的分别退至0元、5元,尾数大于2.5元、7.5元的分别进至5元、10元。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考试费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日

(本文源自:浙江省发改委网站https://fzggw.zj.gov.cn/art/2016/6/12/art_1229123366_581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