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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养老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民发[2024]26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2﹞2号),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养老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8届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成都市养老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对本市养老服务质量开展义务监督的人员。社会监督员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选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关心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对养老服务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学习和了解;
(三)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有从事监督工作的必要时间;
(四)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馈监督信息;
(五)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至75周岁之间,具备可以从事监督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人员组成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招募社会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员库。按照自愿和广泛参与的原则,市级社会监督员优先从以下(一)至(六)项人员中选择,各区(市)县社会监督员优先从以下(一)至(三)项人员中选择:
(一)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
(二)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
(三)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新闻媒体从业人员;
(六)其他社会各界热心公益的人士。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成都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由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名;
(三)成都市民政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择优选聘社会监督员,并统一颁发聘书。
(四)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参照以上流程确定本地区选聘人员名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
(一)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从业记录的;
(三)监督反馈过程中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聘用期限和组成人数
社会监督员聘用期限为2年,市级和各区(市)县社会监督员队伍按照实际需求选聘,原则上市级民政部门选聘20-30人,区(市)县民政部门选聘10-20人。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未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和监督方式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政策法规。主动向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发现风险隐患。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
(三)监督规范运营。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以及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无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是否有大额缴费、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者折扣返利、直接或变相向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反馈意见建议。向民政部门反映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
监督活动采取个人参与和现场集中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参与监督活动需进入养老服务场所的,由属地民政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社会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养老服务领域的检查、考核和其他专项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级民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市年度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明确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年度工作任务。
(二)负责建立市级养老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信息库和监督检查工作台账。
(三)适时组织全市社会监督员开展养老政策培训及相关知识培训,总结交流社会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建立区(市)县社会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对市和区(市)县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报送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二)专人负责与社会监督员进行联络,收集汇总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资料。
(三)对发现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社会监督员,按照有关制度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督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源自:成都市民政局网站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24792501423413657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