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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包民发[2023]64号)

更新时间:2024/7/6 9:14:21

[转]包头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包民发[2023]64号)

  各旗县区民政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包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包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包党办发〔2021〕42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户籍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程序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服务站,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第九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12个月内)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实物收入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义务兵家庭领取的优待金;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包头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七)高龄津贴;

  (八)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部分;

  (九)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非共同生活的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十一)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清凉补助费;

  (十二)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金;

  (十三)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十四)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五)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七)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一条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教育、租房、就业等原因形成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

  刚性支出主要指自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需性基本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

  (二)医疗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扣除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实际自负费用,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扣减金额;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就医的费用,可以凭借有效凭证确定或根据慢性病、疑难疾病病种规定扣减金额;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非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残行为、吸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扣减范围。重特大疾病因特殊原因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旗县区认定的医疗机构的病例、诊断(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50%扣减;

  (三)教育费用支出。在校高中生每人每年按36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按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四)照料支出。照料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周岁(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根据实际适度扣减;

  (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扣除住房租赁补贴后的个人实际自负租赁费用;

  (六)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扣减就业成本;

  (八)社会保障性支出。指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基础保险线,超出基础部分除外)、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支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

  (九)旗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该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可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请、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群众反映等多渠道汇集信息,并开展辅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参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家庭收入降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财产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一年有效期满后,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对退出对象,应书面告知。

  第二十三条 对新申请或动态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经审核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包头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baotou.gov.cn/xxyxgfxwjk/2505118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