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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珠民[2025]12号)

更新时间:2025/3/17 9:12:04

[转]珠海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珠民[2025]12号)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5〕16号)《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珠民〔2025〕8号)《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珠民〔2023〕9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政策衔接,保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标准

  从2025年3月1日起,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确定)由95元/人月提高到104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由1140元/人月提高到1248元/人月,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由1900元/人月提高到2080元/人月。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需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个人“一卡通”账户。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照料护理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定期评估、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下载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5〕16号)【下载

  珠海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7日

(本文源自:珠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zhuhai.gov.cn/smzj/gkmlpt/content/3/3771/post_3771159.html#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