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惠民发[2025]8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1.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37元/人.月。
2.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照料护理标准600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555元/人.月。
3.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福利院、民办养老、民办精神医疗等机构)照料护理标准1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111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1〕86号)不再适用。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 .pdf【下载】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本文源自:惠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huizhou.gov.cn/zwgk/bmwj/tzgg/content/post_5467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