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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黑民规[2026]3号)

更新时间:2026/4/9 20:39:51

[转]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民规[2026]3号)

  各市(地)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首次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二、项目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含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服务地址在黑龙江省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

  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具体项目参见《黑龙江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根据国家要求适时调整。

  2.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及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

  (三)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在规定的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内,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按比例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如民政部、财政部调整抵扣比例和额度,以调整后的抵扣比例和额度为准)。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等项目政策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1.养老机构服务。每人每月暂定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

  2.社区养老服务。每人每月暂定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

  3.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每人每月暂定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

  4.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老年人首次参与评估,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高于100元的抵扣100元,其评估费用低于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下失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上述比例和额度予以抵扣。

  三、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为:中央和地方按9:1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7:3比例分担。各市县根据中省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四、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自愿申请,通过“民政通”(含APP、小程序)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消费券申请。

  1.登录“民政通”。“民政通”目前已开通手机APP客户端和小程序,通过手机端下载APP软件或黑龙江民政公众号、微信、支付宝、百度搜索“民政通”小程序登录。

  2.注册“民政通”。进入消费补贴专题界面,点击个人中心,选择“注册”,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完成用户注册。

  3.申请获取消费券。①注册后通过“民政通”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个人中心,进入我的信息,在标签处可查看失能等级,若显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进入专题界面,点击“养老消费券领取”,系统将自动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到账户。②若暂无老年人能力等级标签,在“民政通”主页面点击“能力等级评估申请”,自行预约评估服务。经评估后,老年人信息显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标签的,进入专题界面,通过“养老消费券领取”,系统将自动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

  (二)能力评估

  1.评估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使用“民政通”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认定。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中度失能(2级)以上老年人、2024年7月1日以来已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无需重新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录入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平台,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平台与“民政通”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后,评估结果在“民政通”自动生效。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1.首次发放。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申请不足5个工作日的,次月发放。

  2.按月发放。非首次发放的,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

  3.有效期限。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4.停发情形。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它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次月起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1.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核销凭证上传至“民政通”。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机构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核销凭证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1.机构申请报销。应于次月10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报销上月垫付资金。申请前,各项服务均需要上传服务发票。

  2.县级民政审核。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电子消费券(含评估券)核销审核,并提交同级财政复审。

  3.县级财政复审。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结果反馈至同级民政部门。

  4.资金拨付。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机构和评估机构拨付核定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五、服务机构管理

  (一)机构资质

  1.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备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能力,承诺遵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标准。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3.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注册登记设立、正常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类相关内容,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

  4.禁入情形。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能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二)机构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要求填报信息资料,并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审核认定本辖区参与机构,动态更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机构数据审核团队,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六、信息系统应用

  老年人领取电子消费券、下单购买服务和服务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记录服务、核销消费券、申请结算等,统一使用“民政通”小程序。

  七、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民政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通过“民政通”大数据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异常交易预警进行处理,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全省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平台搭建、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数据汇总等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实施、宣传培训、信息交换和自查自评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操作、资格审核、过程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查虚假服务、“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组织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对违规机构取消资格、追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及时公布本地政策咨询电话,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接听解答,做好记录与转办。要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和服务机构熟练掌握操作流程。要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要深入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居民居住区、养老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宣传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使用方法。要依托社工站等民政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补贴项目。各市(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底前上报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省级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1-5【查看

  1.黑龙江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简易工作流程

  3.老年人诚信承诺书(模板)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模板)

  5.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模板)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601/c00_319058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