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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甬民发[2026]7号)

更新时间:2026/4/1 17:51:13

[转]宁波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民发[2026]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改局(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8日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确保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社区(村)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养老服务,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民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对照部门职能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做好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并做好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审批、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及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并在老旧小区改造、未来(完整)社区建设等项目中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规划建设相关协助工作,并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接收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民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组织编制包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当通过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五条 按照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要求,以方便使用、统筹开放为原则,小区或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服务覆盖的住宅小区合计达到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依照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优先建设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统筹配置到位。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15分钟”服务圈,实现每个乡镇(街道)、社区分别配建至少1处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养老服务站,单处建筑规模分别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350平方米。老城区可适当放低配建标准,但最低不小于350平方米。

  第七条 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选址宜设置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保持相对独立,有较高的可识别性,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内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处。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位于临街一侧,并且出入口朝外,但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设置在二、三层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鼓励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健身等其他配套用房合建,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应室外活动场地。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点,符合无障碍和适老化设计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主要生活服务用房(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等老年人在此逗留时间较长的空间)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含餐饮功能用房标准作水电、消防、隔油以及排油烟等设施的设计预留,但需满足《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住宅项目设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的要求。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音振动的设备机房相邻布置。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召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会时,应邀请民政部门参加审查,并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建设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不得通过审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对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工程项目,依法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毛坯交付的标准,具体要求为(不仅限于以下):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墙体平整、地面防滑、水电气预留到位),消防、电梯、无障碍设施需通过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结合城市更新工作,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并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用途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

  第十四条 地块内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情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图上建筑性质规范标注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不动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并在《建设工程不动产测绘报告书》中标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

  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验收重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在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接收。如另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要求执行。建成后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使用)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并协作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信息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根据实际,用于建设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助餐点)、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电大教学点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具体功能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设置。

  第十九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及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统筹调配和使用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对于现有入住老年人数与占比极少的住宅小区,在保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小区居民尤其是“一老一小”融合场景等各类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统筹调配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合理设置用房服务项目,切实发挥公共设施资源效益。

  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保证公共服务公益性的基础上,应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支持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区域性、一体化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依法拆除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以及就近补建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按照《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做到产权清晰,保持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有以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其运营权,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文源自:宁波市民政局网站http://nbmz.ningbo.gov.cn/col/col1229084743/art/2026/art_e5d537580c264756be5e72a2a38e43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