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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穗发改函[2025]686号)

更新时间:2025/3/31 10:15:27

[转]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穗发改函[2025]68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供水单位、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和《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要求,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本通知执行。上述机构应具备独立计费条件。

  二、具体标准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一)用电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低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用水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或合表水价相关政策;

  (三)用气(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居民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以上价格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三、申请流程

  托育机构主动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备案证明等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办事指引、简化办事流程,确保政策高效落实。

  附件:1-3【查看

  1. 托育机构申报居民电价办理指引

  2. 托育机构申报居民水价办理指引

  3. 托育机构申报居民管道燃气气价办理指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本文源自: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https://fgw.gz.gov.cn/gkmlpt/content/10/10157/post_10157403.html#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