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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25]4号)

更新时间:2025/7/10 12:11:39

[转]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25]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45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0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45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在我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文教费、杂支费,实行统筹使用。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960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43560元;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47520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940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65340元;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71280元)。

  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

  八、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下载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5年6月30日

(本文源自: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77_0-2-8-15-55-229/20250701/f8e94a00a968411eae689bfdd4423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