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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厦民规[2025]2号)

更新时间:2025/5/28 14:11:15

[转]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厦民规[2025]2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标准确定方法

  低保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衔接。

  (一)低保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量化比例以30%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

  (二)低保标准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衔接,原则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二、加强相关保障标准衔接

  (一)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低保标准的30%、70%、120%确定。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二)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按低保标准2.2倍确定。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2.5倍确定。

  (四)临时遇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家暴受助者、台胞等)按低保标准确定,成年人按低保标准75%确定(按天计算)。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

  市民政局应当在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研究测算,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应在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等其他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2025年5月12日

(本文源自:厦门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xm.gov.cn/zfxxgk/zfxxgkml/xxgkzcfg/202505/t20250513_29331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