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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筑民发[2025]32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贵阳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7日
贵阳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民政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变化等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由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要求指定相关负责人或内设机构进行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及社会组织章程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由指定的负责人或内设机构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手续。
第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按照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事前报告程序的事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变更理事、监事等;
(二)市级社会组织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区(市、县)级社会组织邀请县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三)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四)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五)主办、申办、承办、协办参加人员100人以上或开支10万元以上的节庆活动、会议、展会、论坛等活动;
(六)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应当提前1个月,第(五)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方可开展相关事项。
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临时通知或发生时已不满足事先报告时限要求的,应当立即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的,应该报告会议方案等内容,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议程及拟审议的重大事项等;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该报告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理事会会议纪要等;变更理事、监事的,应该报告变更人员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等。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二)项,应该报告活动(会议)方案等内容,活动(会议)方案应包括:活动(会议)的基本情况、参加的单位和人员情况等。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应该报告活动的背景资料,并简要说明活动必要性。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执行;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应该报告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应该报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应该报告活动的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行程安排等。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应该报告申办和承办会议和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应该报告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执行合作项目的,应该报告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该报告设立的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除应该报告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
开展第七条第(四)(六)项的,还应按照外事部门政策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三章 事后报备事项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事后报备程序的事项: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实体经济机构、参与重大投资以及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三)接受单笔5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承接20万元以上项目;
(四)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的,应当在事项结束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应该报告经批准评比达标的相关文件、活动方案等内容,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参加的单位或人员情况等。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应该报告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应该报告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应该报告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四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发生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应当立即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应该报告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开展活动影响评估,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
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册。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所主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前置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并监督社会组织按意见落实。
指导、监督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开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直接登记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与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涉及本行业领域社会组织重大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接收、登记、存档。
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及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建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行业领域实际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进行报告的程序、事项明细、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擅自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法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责任;
(七)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报告不实;
(二)未经同意擅自开展需报批的重大事项活动。
(三)对重大事项活动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贵阳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下载】
附件2: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下载】
(本文源自:贵阳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guiyang.gov.cn/zfxxgk/fdzdgknr/fggw/bmwj/202509/t20250917_88625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