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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琼民规[2025]12号)

更新时间:2026/4/9 21:53:58

[转]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民规[2025]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全省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10日

海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分类评估、动态管理、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3A(含,下同)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海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或者距评估等级有效期满不足1年;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二)本年度或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三)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社会治理,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社会评价等。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履行制定年度评估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提出初步评估等级并公示、处理复核申请和举报等职责。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机构承担评估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不少于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党政机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应涵盖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通知或公告要求,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

  (三)评估委员会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确定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名单;

  (四)评估委员会随机从评估专家库抽取专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五)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结论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六)公示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七)评估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八)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后,评估委员会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等相关材料;(九)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后,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等有关展示标志。

  第十五条 评估期间,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委员会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听取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关系。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以评估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但未主动提出;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十九条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评估:

  (一)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等有关展示标志;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四)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

  民政部门根据核查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本年度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获得评估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年度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

  第六章 评估等级应用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等有关展示标志作为信誉证明出示。有关展示标志应当置于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依法依规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内容和评估等级证书等有关展示标志样式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6日公布的《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琼民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海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mz.hainan.gov.cn/smzt/0503/202512/6acc5da470ff4650b65ee2c42f6f35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