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丹东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民发[2024]1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局:
现将《丹东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民政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4日
丹东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审核公示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衔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现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规定保持政策统一、流程一致、标准衔接,做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境期内基本生活保障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
(二)托底解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保基本生活,做到救急解难、应纳尽纳,科学合理确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促进自助自立。
(三)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全面推行便民快捷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帮扶。
第四条 申请和已经获得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法委托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根据困难情况,分类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四)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未被审核确认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范围的认定,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关于印发〈丹东市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基本医疗费用。主要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保持一致。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可按50%比例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二)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学费、学校提供宿舍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办学校基准定额认定,对于中外联合办学的普通高校基本教育费用原则上参照省以上发改部门公布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收费标准认定。
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三)基本居住费用。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7〕3号)对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无普通居住类住房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租房产生的房租费用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基本居住费用。房租费用低于核定的基本居住费用时,按实际支付房租费用认定。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基本居住费用=家庭认定人数×人均补贴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参照《关于印发〈丹东市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4号)有关规定执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低于3人(含)的家庭,按3人认定人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高于4人(含)的家庭,按实际人数认定。
人均补贴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参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7〕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我市户籍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具体参照《关于印发〈丹东市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缩减审核确认时限。
第十三条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四条 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同一县(市)区内,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丹东市临时救助操作规范〉的通知》(丹民发〔2021〕76号)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实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服刑或死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参照《关于印发〈丹东市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关于印发〈丹东市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依法及时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丹东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丹东市民政局网站https://minzhengju.dandong.gov.cn/html/DDMZJ/202405/0171576033419636.html)
